PG(中国电子)官方网站-新时代电子游戏平台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PG电子商务中心
PG电子商务中心-商务部直属事业单位|专注电子数据交换与数字商务服务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04-02 09:04:16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鼓励平台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积极发挥赋能带动作用,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网络销售渠道、加快数字化转型,对2025年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给予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2025年每培育1家实际成交额(注释1)不低于2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50%的企业(注释2),支持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此方向给予单个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2025年带动10家(含)以上企业(注释3)累计实际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此方向给予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企业搭建线上营销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搭建商城网站、建设APP或小程序等方式开展线上营销,加快布局电商业务,推进数字化转型。

  2.支持企业数字化运营能力提升。支持企业开发软件服务系统,打通选品、备货、营销、售后等链路环节,实现线上线下、公域私域、运营流程一体化管理,提升选品精细化、备货柔性化、营销精准化、交付体系化、库存协同化、售后标准化等水平,有效提高运营服务能力,实现数字化运营能力升级。

  此方向支持资金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均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的软硬件设备的购置及升级改造等投资,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予以支持,此方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商务局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拒绝整改风险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的;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三)”,申报企业若为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年均(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下同)平台交易额(注释4)应不低于1亿元;若为自营网络零售企业,年均网络零售额(注释5)应不低于1000万元。另外,申报项目应满足:项目已完工(分阶段实施的,应完成所申报阶段的阶段性目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本阶段合同投资总额)的70%;申报项目运营时间已达3个月(含)以上。

  项目需通过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进行网上申报,同时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

  (三)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三)”的,需提供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涉及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相关合同协议;项目运营时间已达3个月(含)以上证明材料(如合同、图片、视频资料等)。

  申报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在时限内进行线上申报,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一)(二)”, 2025年年内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5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6年3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2.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三)”,各企业于政策出台之日起、截至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1.对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一)(二)”的,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根据企业申报批次,于2025年11月15日前、2026年3月15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线下初审后,填写对应的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定后再次复审,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企PG电子优惠活动业给予支持。

  2.对申报“支持内容及标准(三)”的,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在申报企业提交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线下初审后,填写对应的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商务局,最晚一批于2025年12月5日前上报。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履行验收程序,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给予支持。

  (一)各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涉及项目建设的需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本《通知》中的“成交额”均指与商品性消费有关的实物商品或餐饮网上自营销售金额。

  5.“网络零售额”指企业(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含餐饮)金额。